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水利廳、省財政廳關于《青海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18日
。òl(fā)至縣人民政府)
青海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
改 革 的 指 導 意 見
省水利廳 省財政廳
(2014年12月)
近年來,我省在水管體制改革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仍存在工程產權不明晰、管護主體缺失、管護責任難以有效落實等實際問題,影響了工程的安全運行和效益的充分發(fā)揮。為加強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水利改革發(fā)展的決定》(中發(fā)〔2011〕1號,以下簡稱中央1號文件)、《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fā)展的若干意見》(青發(fā)〔2011〕23號,以下簡稱省委23號文件)的要求,貫徹落實好水利部、財政部《關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水建管〔2013〕169號),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的安排部署,現就我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2011年中央1號文件、省委23號文件和中央、省委水利工作會議精神,明晰工程產權,明確管護主體和責任,落實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經費,探索社會化和專業(yè)化的多種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確保工程安全運行和效益充分發(fā)揮。
(二)基本原則。一是政府主導。強化政府責任,加強組織領導,調動各方積極性,綜合推進改革。二是權責一致。明晰所有權,界定管理權,明確使用權,搞活經營權,落實管護主體和責任。三是突出重點。著力解決管護主體、管護責任和管護經費等問題。四是因地制宜。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積極穩(wěn)妥推進改革,不搞“一刀切”;積極探索社會化和專業(yè)化的多種工程管理模式,明晰產權,注重發(fā)揮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務且工程效益發(fā)揮正常的,原則上不作調整。
(三)改革目標。到2020年,基本扭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機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適應我省省情、水情與農牧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建立產權明晰、責任明確的工程管理體制,建立社會化、專業(yè)化的多種工程管護模式,建立制度健全、管護規(guī)范的工程運行機制,建立穩(wěn)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護經費保障機制,建立獎懲分明、科學考核的工程管理監(jiān)督機制。
二、改革范圍
(四)明確改革范圍。改革范圍為縣級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小型水庫,即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不含)以下的小型水庫;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積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興建的防洪標準小于50年一遇的3級以下堤防;小型水閘,即最大過閘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ǎ保┬退l和最大過閘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閘;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及設備,包括控制灌溉面積1萬畝以下的農田水利工程,中型灌區(qū)末級渠系及量測水設施等配套建筑物,噴灌、微灌設施及其輸水管道和首部,澇池及裝機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農村飲水工程,包括日供水規(guī)模10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集中和分散式供水工程;淤地壩,包括庫容100萬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淤地壩;小型水電站,包括單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水電站。
單一農戶自建自用的機井、水池(窖)、水井等微型水利工程,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
三、主要內容
(五)明晰工程產權。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結合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農業(yè)水價綜合改革的要求,落實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個人投資興建的工程,產權歸個人所有;社會資本投資興建的工程,產權歸投資者所有,或按投資者意愿確定產權歸屬;受益戶共同出資興建的工程,產權歸受益戶共同所有;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入為主的工程,產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以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工程,產權歸國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牧民用水合作組織所有,由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根據國家規(guī)定確定。產權歸屬已明晰的工程,維持現有產權歸屬關系?h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負責工程產權界定工作,向明晰產權的工程所有者頒發(fā)產權證書,載明工程功能、管理與保護范圍、產權所有者及其權利與義務、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六)落實工程管護主體和責任。工程產權所有者是工程的管護主體。應當成立管理機構,明確管護責任,配備管護人員,健全管護制度,細化管護指標,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工程正常、安全運行。
國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縣級水利或其他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有專門管理單位的,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04〕106號)精神,落實工程管護主體和管護職責;沒有專門管理單位的,由縣級水利部門逐項明確工程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職責。
國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采取承包、租賃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委托專業(yè)管護隊伍、村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種植大戶、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個人負責管理,明確受委托的專業(yè)管護隊伍、村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種植大戶、農牧民用水合作組織或個人為工程的管護主體和責任主體?h級水利或其他主管部門應與工程管護主體簽訂管護責任書。
其他產權主體所有的小型工程,由產權所有者負責管理。
小型水庫、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農田灌溉工程、農村人飲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確安全責任主體,簽訂安全責任書,落實安全管護職責。
各市(州)、縣級水利部門和基層水利服務機構要嚴格按照《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要求,加強小型水利工程管護,加強對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與運行維護的監(jiān)管和技術指導,督促工程產權所有者和經營管理者切實履行管理責任,保障工程安全長效運行。
(七)落實工程管護經費。多渠道籌集工程管護經費,建立穩(wěn)定的管護經費長效保障機制。
國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籌集管護經費。其他產權主體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產權所有者負責籌集,財政對其中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經費給予適當補助。
完善“民辦公助”、“一事一議”等機制,引導農牧民群眾參與小型水利工程管護。
小型水利工程產權所有者、管理者要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青政辦〔2006〕15號)精神以及地方政府規(guī)章,在指導價限價基礎上自行制定水價標準。水費的收繳與使用管理,由工程產權所有者、管理者與縣級水利或其他主管部門協商確定,并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應在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水費、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等收入中,統籌安排列支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經費。各市(州)、縣級水利、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工程管護實效考核機制和財政獎補機制,根據工程管護實效,按照“獎優(yōu)罰劣”的原則,對管護責任落實好、維修養(yǎng)護質量好、綜合效益發(fā)揮好、服務對象評價好的工程管護主體進行獎補。
純經營性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已拍賣、轉讓的,管護經費由產權所有者自籌解決。
(八)探索工程管理模式。針對不同類型工程特點,因地制宜采取專業(yè)化集中管理、社會化管理等多種管護方式。
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健全完善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可結合實際成立專業(yè)化維修養(yǎng)護隊伍,組建農民用水合作組織,開展集約化的維修養(yǎng)護服務。
國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應積極推行“管養(yǎng)分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促進工程的維修養(yǎng)護走上社會化、市場化和規(guī)范化的道路。
國家所有的小型水庫、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農田灌溉工程、農村人飲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應由國有水管單位、基層水利服務機構管理。在確保工程安全、公益屬性、生態(tài)保護要求,以及服從防汛指揮調度、非常情況下的水資源調度的前提下,鼓勵采取委托管理、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等方式,實施小型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創(chuàng)新工程管護模式。
采取委托管理、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等方式管理的,要簽訂有效的運行管理合同(協議),明確工程管護主體、管護責任、管護范圍,以及相應的獎補政策、違約責任等。
(九)加強業(yè)務指導和行業(yè)監(jiān)督。各市(州)、縣級水利部門要加強業(yè)務指導,有計劃地組織技術培訓,不斷提高管護人員專業(yè)素質,增強基層工程管理機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牧民用水合作組織等的管護能力。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工程產權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權益。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必須接受水利部門在防汛抗旱、生產生活用水、工程安全等方面的監(jiān)管和指導,不得擅自改變工程功能。
縣級水利部門要強化對小型水利工程的行業(yè)監(jiān)督,有效防止水資源浪費和掠奪式經營;要積極貫徹落實改革信息報送制度,認真做好統計及簡報報送工作,同時做好資料的收集歸檔,確保改革資料完整。
四、保障措施
(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是推進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行政責任主體,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把改革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針對性強、可操作的改革實施方案,明確改革的范圍、目標、原則、年度計劃、工作流程、組織方式以及相關職責劃分等。各級水利、財政部門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加強指導,精心組織,全力推進。
(十一)規(guī)范考核,強化監(jiān)管。建立監(jiān)督考核機制,實行分級考核。省級以市(州)級為單元,對改革情況進行考核;市(州)級以縣級為單元進行考核;縣級水利、財政部門對轄區(qū)內的工程管理單位、工程產權所有者和經營管理者進行監(jiān)督考核,考核結果在全省范圍內公布并與年度安排資金掛鉤。同時完善相關公示制度,提高民主參與和監(jiān)督水平。
(十二)試點先行,分類推進。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政策性強、任務艱巨,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指導和扶持,先行試點、典型引路、分類實施、全面推進。
本指導意見自2015年1月18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