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鄧曦澤
近年來,社會上對部分科研經(jīng)費被挪用反響很大,政府似乎響應“民意”,科研經(jīng)費審查如火如荼。部分學者包括“國寶級”的院士因挪用、貪污經(jīng)費而受到處分,甚至鋃鐺入獄,不少學者則膽戰(zhàn)心驚、如履薄冰。但是,這種民意真的正確嗎? 學者真的該以獻身的精神和方式從事科研嗎?學者真的不能從科研經(jīng)費中謀利嗎?
某985綜合型大學的紀委干部在一次關于科研經(jīng)費使用的會議上通報,審計結果表明,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所有科研項目的經(jīng)費使用都有不同程度的問題,都有違規(guī)行為。這一調查、審計結果讓人產(chǎn)生的反應是:難道所有項目學者都不道德,不守規(guī)?為什么所有人都有問題?是不是相關制度本身出了問題?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曾任中央第十巡視組組長令狐安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普遍存在的報銷問題,都屬于“辦法規(guī)定及制度不合理造成的‘逼良為娼’的現(xiàn)象”(《中國青年報》2015年03月12日03版)。
真正要明白項目學者(指主持和參與項目的學者)能否從科研經(jīng)費中謀利,應該考量幾方面。
第一,明確項目勞動的類型:額內勞動與超額勞動的區(qū)分,是判斷項目學者勞動類型及項目學者是否能從項目中謀利的基本角度。有人認為,學者拿了工資、崗貼,是該搞科研的,不應在項目中謀利。但是,這一說法似是而非,其根本缺陷是沒有區(qū)分額內勞動和超額勞動。科研項目中的勞動主要屬于基本工作量之外的超額勞動,項目學者是以加班的方式從事科研的,這與公務員加班沒有任何不同。雖然有的高校給老師下達了科研任務量,但老師們并不必須申請項目,而可以以論文等代替。學者不申請項目,其基本收入不會受到影響。
第二,從獲得方式看,科研項目是競標性的,而額內勞動是指派性的,這可從另一角度證明項目勞動屬于超額勞動。項目申請書是單方面的合同。讓別人多干活卻不付報酬,哪有這樣的合同?
本來,人力成本在科研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應當在預算中有所體現(xiàn),但現(xiàn)行科研經(jīng)費預算的最大弊端,恰恰是完全沒有體現(xiàn)出對項目學者的超額勞動的正常報酬。一方面,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項目學者不能從經(jīng)費中謀取絲毫利益;但另一方面,專家接受咨詢要為之付費,科研管理機構也要提取管理費。要說項目學者本來就是該搞科研的,難道專家本來不應該接受咨詢?科研管理機構本來不應該管理科研?況且,體制內的專家和科研管理人員都是有工資的。
第三,不能混淆科研獎勵與勞動報酬,不能用科研獎勵替代勞動報酬。有人試圖用科研獎勵來支付項目學者付出的超額勞動,但勞動報酬與科研獎勵不是一回事。勞動報酬是對項目學者付出的正常勞動的報酬,屬于常規(guī)報酬或加班工資,而科研獎勵是對優(yōu)質勞動進行的選拔性獎勵,與各種評獎是同一性質,不屬于常規(guī)報酬。所以,不能用科研獎勵取代勞動報酬。
第四,明確財產(chǎn)所有權的歸屬和轉移問題。有人認為,科研經(jīng)費屬于公有財產(chǎn),是公款,不能挪作私用,但這一看法也似是而非。的確,許多經(jīng)費來自公有財產(chǎn),但財產(chǎn)歸屬權是可以通過合法形式(如勞務、交易)轉移的。例如,公職人員的工資、國家財政支付的工程款,原本也屬于公有財產(chǎn),但這種公有財產(chǎn)可以通過勞務、交易等方式轉化職工工資或企業(yè)利潤。同理,部分科研經(jīng)費也經(jīng)過勞務轉化為項目學者的收入。
第五,學者的學術能力是勞動技能,不是公共權力,不存在以權謀私的問題,這也是許多人沒有弄明白的。既然我們允許和鼓勵工人、農民勞動致富,商人經(jīng)商致富,那么,就應該允許學者勞動致富。學者通過科研勞動,將部分原來的公有財產(chǎn)轉化為個人所得,屬于勞動謀利。即便學者因此富裕了,也是勞動致富,這種勞動致富乃是共贏的行為。
第六,擺正對學術的道德激勵和利益激勵的關系。有人揮舞道德大棒,以理殺人,認為學者是該搞科研的。學者固然該搞科研,但學者也有利益訴求?蒲惺聵I(yè)需要代代接力,道德激勵固不可少,但最重要的是利益激勵,因為利益激勵才可成為常規(guī)機制,才可持續(xù)。而利益激勵的關鍵,就是貫徹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原則,貫徹《勞動法》和《合同法》,讓學者的收益與其付出的勞動相匹配。
第七,不要混淆某些學者的不良行為與廣大學者的正當利益,用前者否定后者。有些“民意”,用某些學者的不良行為對廣大學者的應得利益進行道德綁架,否定學者的爭當利益,這種“民意”其實是民粹。的確有些學者利用科研經(jīng)費從事不良活動,但這不能否定學者的正當利益。這猶如,職工應該拿工資和獎金,與拿了工資和獎金去吸毒,是兩碼事。后者是該懲罰,但我們不能用后者去否定前者,一碼歸一碼。國家的政策、法律不能被這種“民意”所綁架。對待任何群體的權利、利益和責任,最重要的是依法辦事,而不是依據(jù)某些群體的意見辦事。如果被這種不合理的民意所綁架,許多本該推進的改革都無法推進。
當然,一方面,學者必須依法依規(guī)使用科研經(jīng)費,不能鉆科研管理制度的漏洞,從科研經(jīng)費中不當謀利,挪用甚至貪污經(jīng)費。對于學者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應依法依規(guī)處理。另一方面,國家或資助方也應依法充分尊重學者的腦力勞動的獨特性,給予合理的報酬,以激勵科研。但實際情況卻是,目前的科研經(jīng)費管理制度只強調學者的責任,而沒有貫徹責、權、利的統(tǒng)一,沒有體現(xiàn)出對法治的貫徹及對知識、勞動的尊重,因而是不科學的。長久下去,打擊科研積極性,必定導致共輸。至于科研項目的質量,應該加強管理,但需另行討論,也要一碼歸一碼。
總之,根據(jù)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原則以及《勞動法》和《合同法》,只要學者付出了超額勞動,他們就應該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十八屆四中全會史無前例地重視法治,對于科研經(jīng)費的使用,項目學者的利益等,都應該在法治的視域下重新考量,科學配置和管理科研經(jīng)費和資源,從而實現(xiàn)國家科研水平提升、科研經(jīng)費與資源使用效率與項目學者利益的共贏。
(來源:愛思想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