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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給水排水2022年中國城鎮(zhèn)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第十三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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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涉“洋垃圾”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在滬終審宣判 4名被告為138余噸銅污泥處置“買單”105萬余元 什么是“洋垃圾”? “洋垃圾”是一種俗稱,對于海關監(jiān)管部門來說,主要是指進口固體廢物,即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20-12-27  來源:中國日報網  瀏覽次數:101
核心提示:全國首例涉“洋垃圾”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在滬終審宣判 4名被告為138余噸銅污泥處置“買單”105萬余元 什么是“洋垃圾”? “洋垃圾”是一種俗稱,對于海關監(jiān)管部門來說,主要是指進口固體廢物,即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tài)、半固態(tài)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tài)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各類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俗稱廢渣,生活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則稱為垃圾,本案中涉及的銅污泥、廢鐵渣是我國《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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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地進口一批“銅礦砂”,沒想到被海關發(fā)現貓膩,138.66噸銅污泥被當場查獲。今天上午10點,上海高院對這起廣泛關注的全國首例“洋垃圾”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作出二審判決,法院駁回郎溪華遠固體廢物處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遠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根據原判,華遠公司將與寧波高新區(qū)米泰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米泰公司)、黃德庭、薛強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非法進口固體廢物(銅污泥)的處置費1053700元。

【案情回顧】

偷雞不成蝕把米

2015年初,華遠公司法定代表人錢衛(wèi)東與黃德成、薛強等人在昆山見面,錢提出購買進口銅污泥的需求,并就價格等事宜進行了協(xié)商。薛強在韓國聯系外商組織貨源后,于9月以《錢總貨物清單222》傳真等方式告知華遠公司,清單上列明三種規(guī)格的貨物:規(guī)格A銅13%、水份22%,規(guī)格B銅18%、水份50%,規(guī)格C銅24%、水份11%。

華遠公司根據貨物清單上的報價向米泰公司支付了貨款45萬余元,米泰公司將部分貨款分別轉給了薛強和陳亞君,由陳轉給黃德庭,再由黃在上海港報關進口。于是,138.66噸的銅污泥被喬裝打扮成“銅礦砂”進行了虛假報關,不料貨物進關時被海關查獲滯留港區(qū)。

上海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認為,這批銅污泥鐘含有大量重金屬,應從嚴管理,委托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經上海市價格認證中心評估,處置費用為105萬余元。

刑事處罰+民事賠償

2017年12月,檢察院就米泰公司、黃德庭、薛強共同實施走私國家禁止進口固體廢物向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9月,法院判決米泰公司等被告人犯走私廢物罪,判處米泰公司罰金20萬元,黃德庭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30萬元,薛強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5萬元,米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楠犯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萬元。

2019年6月,檢察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米泰公司、黃德庭、薛強、華遠公司4名被告連帶償付非法進口固體廢物(銅污泥)的處置費。

審理中,米泰公司和薛強提出要追加米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楠、實際經營者陳亞君為共同被告,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陳二人在本案中均以米泰公司的名義對外進口固體廢物銅污泥,系職務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由米泰公司對外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故對追加被告的意見不予采納。

至于處置方式和費用是否合理這一問題,一審法院認為,銅污泥目前因客觀原因已無法進行退運,相關部門復函以及專家輔助人的出庭意見則表明,涉案銅污泥來自銅鋅冶煉過程中煙氣處理、脫硫處理、廢水處理等過程中的廢棄物質、殘余物,含有大量的重金屬,為避免二次污染,應從嚴管理,并委托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在海關和環(huán)保單位的監(jiān)管下進行無害化處置,上海市價格認證中心的評估程序合法、結果公正。

一審法院判決后,華遠公司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訴。

【二審三大焦點】

一、行為人未被判處刑事責任,是否表示就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華遠公司上訴稱,法院應該依照刑事責任的判決確定公益訴訟的賠償責任主體,該公司未被刑事處罰,所以不應連帶承擔處置費用。

上海高院認為,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是兩種相互獨立的責任形式,行為人未在走私廢物犯罪案件中被判處刑事責任,不代表其必然無需在民事公益訴訟中承擔民事責任,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需要依據民事法律規(guī)范予以判斷,若符合相應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的,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同時,上海高院指出,國家五部委于2014年12月30日聯合發(fā)布的《進口廢物管理目錄》之《禁止進口固體廢物名錄》明確規(guī)定,2015年1月1日起禁止進口主要含銅的礦渣、礦灰及殘渣。本案中,華遠公司作為固體廢物處置企業(yè),明知國家含銅固體廢物進口管制規(guī)定,仍主動提出購買進口的銅污泥的需求,并積極與米泰公司、黃德庭、薛強商議,存在共同侵犯我國生態(tài)環(huán)境公共利益的共同故意,存在共同侵權行為,符合共同實施環(huán)境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二、銅污泥被海關及時查扣,尚未造成實際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侵權行為人是否需要承擔消除危險的民事責任?

上海高院認為,對于非法入境的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即使因被查扣的固體廢物尚未造成實際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侵權行為人仍應負有消除危險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銅污泥固體廢物入境后雖未被實際使用、未造成實際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但查扣并不意味著對固體廢物處理的終結,相關行為人應當首先承擔退運固體廢物的法律責任,并由其自行負擔退運成本,以防止對我國生態(tài)環(huán)境安全造成影響。如果出現了因各種因素固體廢物無法退運的情形,生態(tài)環(huán)境安全隱患和影響仍然客觀存在,行為人不應當因無法退運而免除相應的排除相關污染風險的法律責任,故華遠公司應當與米泰公司、黃德庭、薛強共同承擔消除危險的民事責任。

三、無害化處置費用,是否應當由當事人來承擔?

上海高院認為,“環(huán)境有價、損害擔責”,針對非法入境而滯留境內的固體廢物,無害化處置是消除危險的必要措施,相應的處置費用應由侵權行為人承擔。

本案中,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為防止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的發(fā)生,行為人應當承擔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等采取合理預防、處置措施而發(fā)生的費用。目前,銅污泥出于各種因素已無法退運,為避免環(huán)境污染隱患而需要委托有關專業(yè)單位無害化處置,相關費用屬于為消除污染危險而產生的處置費用,華遠公司與其他各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上海高院駁回了華遠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名詞解釋】

什么是“洋垃圾”?

“洋垃圾”是一種俗稱,對于海關監(jiān)管部門來說,主要是指進口固體廢物,即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tài)、半固態(tài)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tài)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各類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俗稱廢渣,生活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則稱為垃圾,本案中涉及的銅污泥、廢鐵渣是我國《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中明令禁止的工業(yè)生產中產生的礦渣、殘渣。

(中國日報上海分社)

來源:中國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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