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東莞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正式頒布,將于5月1日起實施,今后,我市使用自來水的排水戶,將按用水量的90%計取污水處理量,而用水“大戶”具體核定方法則另行制定。
新《東莞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頒布
新《辦法》指出,我市范圍內使用自來水或自備水源排放污水、廢水的用戶,包括: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居民,均按本辦法征收污水處理費。征收污水處理費后,對于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環(huán)保部門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費。
符合以下條件的排水戶免征污水處理費:消防救火性質用水;我市戶籍的殘疾軍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遺屬;本市戶籍的在鄉(xiāng)孤老優(yōu)撫對象、五保戶、低保對象等;自備有污水處理設施,經處理的污水達到國家或省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且不使用市政排水設施而直接排入珠江口或獅子洋的。
按用水量的90%計取污水處理量
各類排水戶的污水處理量按如下方法計量:使用自來水的排水戶按用水量的90%計取污水處理量。產品以水為原料,如飲料、啤酒、純凈水等企業(yè),和生產過程中水蒸發(fā)量大的企業(yè),其排水量的具體核定方法由市水務局會同市物價局另行制定。
污水處理費實行統(tǒng)一征收,全額上繳,專戶儲存,?顚S。專項用于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維護和項目建設等,嚴禁截留、挪用。
任何單位都不得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
新《辦法》強調,污水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任何單位都不得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
全市的污水處理費由市水務局及各鎮(zhèn)街水務管理部門委托供水企業(yè)按月隨水費一并征收;全市自備水源排水戶所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由市水務局負責核定,各鎮(zhèn)街)、各園區(qū)水務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自備水源排水戶的征收工作,并按月發(fā)出《繳款通知書》,排水戶可到所屬地的供水企業(yè)繳交或到銀行辦理自動托收手續(xù)。執(zhí)收單位或代收單位必須實行亮證收費和收費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