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財政局、市發(fā)改委和市水務局日前聯(lián)合印發(fā)《上海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將排水設施使用費(“排水費”)調(diào)整為污水處理費,同時改變收費主體及使用管理方式,但征收標準、計費方式和征收范圍均不變。
《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實施。
《辦法》規(guī)定,上海市屬污水處理設施服務范圍內(nèi)的污水處理費,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征收標準及計費方式與原排水費一致;區(qū)(縣)屬污水處理設施服務范圍內(nèi)的污水處理費,由區(qū)(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征收標準及計費方式與本區(qū)(縣)原排水費保持一致,重點污染單位污水處理費加價標準與原加價標準保持一致。
此外,污水處理費將實行“收支兩條線” 管理,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收費收入由市、區(qū)(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實施辦法》規(guī)定分別全額繳入市或區(qū)(縣)級國庫,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j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要求和《實施辦法》明確的使用范圍予以安排。
另,上海市鼓勵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共同參與城鎮(zhèn)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