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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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污泥的標準值及檢測、排放與監(jiān)督。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各地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地方可根據本標準并結合當?shù)靥攸c制訂地方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準。如因特殊情況,需寬余本標準時,應報請標準主管部門批準。 2、 引用標準 GJ18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 GB3838 地表水環(huán)境質量標準 GB4284 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 GB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J26 城市污水水質檢驗方法標準 GJ31 城鎮(zhèn)污水處理廠附屬建筑和附屬設備設計標準 3、 引用標準
3.1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水質,其值不得超過GJ18標準的規(guī)定。 3.2城市污水處理廠,按處理工藝與處理程度的不同,分位一級處理和二級處理。 3.3經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的水質排放標準,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 城市污水處理廠水質排放標準(mg/L) 表1
注:1、pH、生化需氧量和化學需氧量的標準值系指24h定時均量混合水樣的檢測值; 其它項目的標準值為季均值。 2、當城市污水處理廠進水懸浮物,生化需氧量或化學需氧量處于GJ18中的高濃度范 圍,且一級處理后的出水濃度大于表1中一級處理的標準值時,可只按表1中一級處理的處 理效率考核。 3、 現(xiàn)有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根據超負荷情況與當?shù)丨h(huán)保部門協(xié)商,標準值可適當 放寬。 3.4 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后的污水應排入GB3838標準規(guī)定的Ⅳ、Ⅴ類地面水水域。 4、污泥排放標準 4.1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應本著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保護環(huán)境,造福人民的原則進行妥善處理和處置。 4.2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應因地制宜采取經濟合理的方法進行穩(wěn)定處理。 4.3 在廠內經穩(wěn)定處理后的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宜進行脫水處理,其含水率宜小于80%。 4.4 處理后的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用于農業(yè)時,應符合GB4284標準的規(guī)定。用于其它方面時,應符合相應的有關現(xiàn)行規(guī)定。 4.5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不得任意棄置。禁止向一切地面水體及其沿岸、山谷、洼地、溶洞以及劃定的污泥堆場以外的任何區(qū)域排放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排海時應按GB3097及海洋管理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檢測、排放與監(jiān)督 5.1 城市污水處理廠應在總進、出口處設置監(jiān)測井、對進、出水水質進行檢測。檢測方法應按GJ26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2 城市污水處理廠應設置計量裝置,以確定處理水量。 5.3 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泥的質和量的檢測應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4 城市污水處理廠化驗室及其化驗設備應按GJJ31的規(guī)定配備。 5.5 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檢驗人員,必須經技術培訓,并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承擔檢驗工作。 5.6 處理構筑物或設備等到發(fā)生故障,使未經處理或處理不合格的污水污泥排放時,應及時排除故障,做好監(jiān)測記錄并上報主管部門處理。 5.7 當進水水質超標或水量超負荷時,必須上報主管部門處理。 5.8 本標準由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規(guī)劃和運行管理等單位執(zhí)行,城市污水處理廠的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和檢查。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提出。 本標準由建設部城鎮(zhèn)水質標準技術歸口單位中國市政工程中南設計院歸口。 本標準由建設部城市建設研究院、上海市城市排水管理處、天津市排水管理處、中國市政工程西南設計院、西安市市政工程局、長沙市排水管理處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楊肇蕃、呂土健、嚴嫣、談志德、歐陽超、雷寐初、劉永令、李和平。 本標準委托建設部城市建設研究院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