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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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43條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fā)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shù)額后,判決發(fā)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實際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向發(fā)包人主張工程款。
關于以上規(guī)定中的“實際施工人”,是否包含借用資質及多層轉包和違法分包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的問題,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會議討論認為:可以根據(jù)《建工解釋(一)》第43條規(guī)定的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請求發(fā)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實際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資質及多層轉包和違法分包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
那么哪些情況下,多層轉包和分包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也可以向發(fā)包人直接主張工程款?
最高院在《中鐵十九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袁中華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在多層分包及轉包的法律關系中,若實際施工方與承包方?jīng)]有書面合同的,但其持有充分證據(jù),證實與承包方之間確有事實合同關系,包括但不限于對賬、結算及付款等行為,該施工方有權直接向承包方主張工程款項。
法院認為,
十九局二公司將其從昌都公路項目中心處承包的案涉工程勞務作業(yè)分包給川中勞務公司,川中勞務公司又將其中的隧道勞務施工部分轉包給袁中華,由袁中華組織施工隊從事勞務施工。
一是川中勞務公司作為實際參與人,自始至終認可該事實;
二是2018年8月28日十九局二公司與袁中華施工隊簽署《計價匯總表》確認了結算價款;
三是十九局二公司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除袁中華之外的其他第三人參與案涉隧道勞務部分的施工。
結合昌都市交通運輸局、十九局二公司、川中勞務公司、袁中華施工隊、監(jiān)理方、丁青縣等各方為解決拖欠民工工資問題協(xié)調形成的會議文字材料,本案證據(jù)相互印證,能夠證明袁中華是案涉隧道勞務施工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與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428號生效判決查明的事實相一致,足以認定。
需要注意的是,實際施工人直接向承包人主張支付工程款的情況可能受到具體合同條款、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及司法實踐的影響。在實際操作中,建議實際施工人咨詢專業(yè)律師,以確保其權益得到合法有效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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