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灌溉排水委員會成立于1980年,由原水利電力部負責人員、中國水利學會和其他有關科技組織的代表組成。執(zhí)行機構是主席團,主席由水利部主管灌溉排水的司長擔任,副主席和秘書長由主席提名產(chǎn)生,主席團成員包括主席1人,副主席4~6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3~5人。主席和副主席任期四年,可以連任,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的連任不受限制。中國國家灌溉與排水委員會第一屆主席為崔宗培(1981~1985年),第二屆主席為婁溥禮(1986~1988),第三屆主席為徐乾清(1989~1990),第四屆主席是許志方(1991~1996),第五屆主席為陳雷(1997~1999),第六屆主席為馮廣志(2000~2001), 第七屆主席為李代鑫(2002~2007),第八屆主席為王曉東(2008~2010),第九屆主席為王愛國(2011~2018),第十屆主席為陳明忠(2019~)。
中國國家灌排委員會主席團的職權是: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聘請本會的名譽主席和名譽副主席;審議并確定本會的重大活動事項;審議本會秘書處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中國國家灌排委員會主席團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中國國家灌排委員會主席可行使下列職權:①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②檢查主席團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③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④負責處理有關本會的重大事務。
1983年10月1日,在澳大利亞召開的國際灌溉排水委員會第34屆執(zhí)行理事會上,同意中國國家灌溉排水委員會為中國的正式代表,同時將臺灣“中華民國國家委員會”改為“中國臺北灌溉排水委員會”,中國國家灌溉排水委員會的代表婁溥禮出席了本屆執(zhí)行理事會。此后,中國積極參加了國際灌溉排水委員會組織的一系列活動,特別是1991年在北京成功舉辦了國際灌溉排水委員會第42屆執(zhí)行理事會和學術會議,當時李鵬總理在人民大會堂接見了全體代表并合影留念,田紀云副總理出席了開幕式并講話。與會代表高度評價我國水利事業(yè)所取得的偉大成就。另外,2005年,第19屆國際灌排大會暨第56屆國際灌溉排水委員會國際執(zhí)理會會議在北京召開(中國水科院為主要協(xié)辦單位)。1990年武漢水利電力學院許志方教授當選為國際灌溉排水委員會副主席,1997年中國水科院張啟舜副院長當選為國際灌溉排水委員會副主席,2002年中國水科院蔡林根教授當選為國際灌溉排水委員會副主席。2011年中國水科院總工高占義教高當選為國際灌溉排水委員會主席。2014年中國水科院丁昆侖教高當選為國際灌溉排水委員會副主席,并于2016年當選國際灌溉排水委員會技術常設委員會主席與管委會成員。
委員會章程 |
發(fā)布時間: 2011-07-14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國家灌溉排水委員會,英文名稱為: Chinese National Committee on Irrigation and Drainage (簡稱CNCID)。 第二條:中國國家灌溉排水委員會代表中國參加國際灌溉排水委員會。 第三條:依據(jù)國際灌溉排水委員會第34屆執(zhí)行理事會關于接納中國國家灌溉排水委員會為國際灌溉排水委員會成員的決議,中國國家灌溉排水委員會承認國際灌溉排水委員會的章程和法規(guī),履行成員國應盡的義務。 第四條:中國國家灌溉排水委員會的宗旨是: (一).促進中外灌排專家和科學家交流有關技術信息和經(jīng)驗; (二).加強國家及區(qū)域之間的理解和合作; (三).加速灌溉和排水領域的科學技術進步; (四).促進中國及世界灌溉排水事業(yè)發(fā)展; 第五條:中國國家灌溉排水委員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和中國水利學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中國國家灌溉排水委員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七條: 中國國家灌溉排水委員會的業(yè)務范圍 (一).參加國際灌溉排水委員會主辦的各項活動(包括學術會議,工作組會議等)。 (二).以會員制的形式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中國國家灌溉排水委員會活動。 (三). 定期舉辦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和印發(fā)、傳播國際灌溉排水委員會有關信息。 (四).組織科學實驗研究和科學考察。 (五).通過發(fā)表文章、出版刊物、報告和文件傳播先進灌溉排水技術和知識。 (六).對技術政策的制定和工程建設提供咨詢服務。 (七).同與中國國家灌溉排水委員會目標一致或相似的國際組織或國家開展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中國國家灌溉排水委員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 與灌溉、排水和防洪領域相關的行政、企業(yè)、事業(yè)、科研、教學單位和學術團體,在愿意的基礎上,可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 (二).個人會員: 凡熱心于灌溉排水事業(yè),對灌溉排水事業(yè)作出突出貢獻的知名專家, 在愿意的基礎上,可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積極支持和參與本會組織的灌溉、排水學術活動的意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 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jīng)本會主席團會議審核批準; (三). 由本會發(fā)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取得本會頒發(fā)的會員證;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 優(yōu)先參加由本會組織的參加國際灌排委員會學術會議; (四). 優(yōu)先參加由本會組織的國際技術考察活動; (五). 優(yōu)先在本會組織的刊物上發(fā)表文章; (六).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和建議權; (七). 優(yōu)先取得本會有關的學術資料; (八).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執(zhí)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所委托的工作; (四). 按本會規(guī)定交納會費(團體會員的會費為每年3000元,個人會員不受會費); (五). 向本會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三條:中國國家灌溉排水委員會的執(zhí)行組織是主席團,主席由水利部主管灌溉排水的司長擔任,副主席和秘書長由主席提名產(chǎn)生,主席團組成如下: 主席 1名 副主席3~5名 秘書長1名 副秘書長3~4名 執(zhí)行秘書1名 第十四條: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的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本會主席團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聘請本會的名譽主席和名譽副主席; (三) 審議并確定本會的重大活動事項; (四) 審議本會秘書處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十六條: 本會主席團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 檢查主席團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負責處理有關本會的重大事務。 第十八條:中國國家灌溉排水委員會秘書處設在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秘書處在主席團領導下工作,日常工作由秘書長主持。
第五章 活動經(jīng)費管理 第十九條:本會經(jīng)費來源 (一). 中國國家灌溉排水委員會向國際灌溉排水委員會交納的會費來自國家撥款; (二). 中國國家灌溉排水委員會秘書處的日;顒咏(jīng)費來自于會費、捐贈和水利部必要的資助。 (三). 參加國際灌溉排水委員會組織的各種國際活動的代表的費用由其所在單位解決。 第二十條: 本會經(jīng)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一條: 本會建立并執(zhí)行嚴格的活動經(jīng)費管理辦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屬于中國國家灌溉排水委員會主席團。 第二十三條:中國國家灌溉排水委員會主席團成員都可提議在適當?shù)臅r候修改章程,但必須得到2/3成員同意才能獲得通過。 第二十四條:該章程經(jīng)中國國家灌溉排水委員會主席團會議通過后,經(jīng)中國水利學會審核批準后生效,并翻譯成英文報國際灌溉排水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