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水利廳原副廳長落馬軌跡:4年送廳長80萬,獲直接提拔
澎湃新聞記者 王選輝 實習生 黃玉璐
來源:澎湃新聞
(原標題:廣東水利廳原副廳長落馬軌跡:4年送廳長80萬,獲直接提拔)
從設計院負責人直接提拔為副廳長,后被查出因賄賂廳長80萬元而鋃鐺入獄,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廣東省水利廳原副廳長張黎明案的判決書,披露了張黎明的升遷、“落馬”之路。
行賄廳長80萬獲“照顧”
廣州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張黎明出生于1965年,出生地浙江省浦江縣,文化程度為博士研究生,曾任廣東省水利電力勘測設計研究院院長、廣東省水利水電規(guī)劃研究勘測設計院院長,2011年至2016年5月?lián)螐V東省水利廳原副廳長。
法院查明,2007年至2011年,張黎明8次賄送廣東省水利廳廳長黃柏青共計人民幣80萬元,以感謝并繼續(xù)得到黃柏青對設計院及其個人的“照顧”。
張黎明供述稱,黃柏青擔任水利廳廳長后,常在市、縣調研時推薦張黎明所在設計院的業(yè)務,并幫助協(xié)調和解決設計院遇到的困難,部署設計院開展總承包業(yè)務,令設計院的營業(yè)收入和經濟效益得到快速發(fā)展。2007年設計院年收入不到2億元,在2010年年收入已經超過10億元。
黃柏青對張黎明個人也“關照”有加。張黎明稱,黃柏青在不同場合充分肯定其工作能力和取得的業(yè)績,并鼓勵張黎明參加水利廳副廳長人選的遴選,還向省委組織部門極力推薦張黎明。
2011年,張黎明從設計院院長直接提拔為廣東省水利廳副廳長兼水文局局長。黃柏青在供述中稱,這樣的“直接提拔”屬全國水利系統(tǒng)首例。
設立小金庫用于賄賂 多次送至辦公室
判決書顯示,張黎明不僅在水利工程招投標、安排施工單位等方面貫徹黃柏青的意圖,還從設計院財務賬上及私設的小金庫中套取現金,送錢上門。
據法院確認的證據證實,2008年至2010年間,張黎明找手下虛開8次發(fā)票,從設計院財務及其提議設立的小金庫中共套取了約50.4萬元現金,用于賄賂。套取時間多在春節(jié)或中秋前后,每次套現金額在三到八萬元不等。此外,張黎明還令手下從設計院的小金庫里拿出現金,賄送給黃柏青。
據黃柏青供述,張黎明第一次送錢是在2007年中秋前夕,他打電話聲稱有工作匯報,而后提著一個印有“廣東水利設計”字眼、裝有10萬元現金的藍色禮品袋到黃柏青的辦公室。寒暄幾句后,就將禮品袋交給黃柏青,稱是經費,需黃柏青處理。黃柏青沒有推辭,接了下來。
黃柏青稱:“一直到2012年中秋,張黎明一直堅持在春節(jié)、中秋節(jié)的機會送我錢,每次都是10萬元。”判決書顯示,張黎明多將現金送至黃柏青的辦公室,少數在設計院同僚宴請黃柏青時所在的酒店和茶館賄送。
法院認定其犯單位行賄罪
2016年11月21日, 廣東省水利廳原廳長黃柏青(正廳級)涉嫌受賄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廣州公訴機關指控稱,黃柏青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8000余萬元。
《南方日報》報道稱,黃柏青當庭認罪,并認為自己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屬坦白情形,且有檢舉他人違法行為的舉動,屬立功表現,希望能從輕或減輕處罰。此后的公開報道未披露黃柏青案判決信息。
同年5月17日,張黎明因涉嫌行賄罪被拘傳,次日被刑事拘留,6月3日被逮捕。
2017年6月19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張黎明向廣州中院提起公訴。檢方認為,張黎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用虛開發(fā)票的方式騙取公共財物,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行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數罪并罰。
在行賄行為的認定上,廣州中院結合資金來源、謀取的利益歸屬等方面考慮,認定張黎明的行賄行為為單位行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
法院認為,張黎明為謀求個人利益及設計院單位業(yè)務等多方面的利益而實施行賄行為,有一定不正當性。但張黎明行賄的資金源于設計院,部分行賄發(fā)生在與設計院同僚宴請黃柏青期間,故行賄的實施有一定職務屬性,應以單位行賄罪論處。
另就張黎明虛開發(fā)票套取單位資金構成貪污罪的指控,廣州中院認為部分證據不充分,且張黎明為中秋、春節(jié)時段套取設計院現金,不排除張黎明套取現金用于行賄黃柏青的可能。因而套取單位資金的手段、行為為單位行賄罪所吸收,指控張黎明構成貪污罪證據不足。
最終,法院認為,被告人張黎明身為單位的負責人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賄送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張黎明行賄罪、貪污罪罪名不當,法院予以變更。同時,張黎明如實供述行賄國家工作人員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2018年1月16日,廣州中院一審判決張黎明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刑期從從羈押之日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